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实验区郑东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美侨世纪广场B座1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关镇中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宾馆,住所地河南省**县城关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宾馆经理。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调裁字〔2020〕4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宾馆合同纠纷一案,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县辖区内,为便于统一协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该案应由**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宾馆合同纠纷一案由**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辉
书记员薛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