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130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杰,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天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美侨世纪广场B座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385141。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执行董事。
被告: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城国际写字楼1号楼A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7202292H。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与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褚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