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杰,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天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85141。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炳旭,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矿工路东城国际写字楼******信用代码:91410400667202292H。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聪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番,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阔智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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