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7015号
原告四川中创智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中创智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四川中创智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创智造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骥
书记员 唐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