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兴街3号4幢1层新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982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2206054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1353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