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1239号
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
被告:蹇东川,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蹇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于2017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剩余425元退还予原告成都锦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贾少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