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314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称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132号。
法定代表人:丁经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经营,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0000元(计算至2019年4月6日止)及之后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6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即取出人民币10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后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015年1月11日,经结算,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270000元,其中原借条175000元,转息95000元,月息2分。2019年2月3日,两被告承诺2019年开始还款,但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80000元,合计280000元,分六次偿还,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款100000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未按上述付款时间的任何一次的付款数额足额支付,则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0年7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本息(扣减调解之后已偿付部分);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吴杏风
二○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