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
法定代表人:丁经营,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丁经营,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281执751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