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丁经营,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132号。
法定代表人:丁经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895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