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199号
原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132号。
法定代表人:丁经营,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并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