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216号 原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 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2020年1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37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依 法裁定受理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并入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合并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1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公司名单中含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湖北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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