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长祥、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9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
被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220304473。
法定代表人丁经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湖北武穴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4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因此,(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429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晓庆
审判员曹钧
人民陪审员周铁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