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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浙江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1305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浙江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xxx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