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执保1757号
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三德范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新濠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新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288号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科研楼B栋1110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新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