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2民初354号
原告: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公租房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7FJ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出纳,住铜川市王益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56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