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浐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1213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72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49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