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1民初25号
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景橙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峥。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宜宸绿色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生态艺术地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50元,下余15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