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8510号
原告: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生,户籍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某1。
原告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86元,由原告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擎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阳伟萍
书 记 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