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梅华东路381号5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144203X4。
被执行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北江大道18号富民大厦十五楼1507房自编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1MRQ49R。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粤1284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管、国土、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该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84执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基
执行员 廖晓瑞
执行员 谭振江
二〇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 谭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