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5执保5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553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的账户21×××35_1存款445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晓冬
书记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