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1402民初515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
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应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工程所在地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故本案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审裁定移送法院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1402民初5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娇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艾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宏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