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7104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回民街金河湾住宅小区2号楼1层1024临街门脸。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7104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