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7104民初6号
起诉人: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2024年4月22日,本院收到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铁道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沈阳铁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海关(以下简称“丹东海关”)支付工程欠款1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暂定24790.25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息合计暂定204790.25元,具体利息金额以实际给付之日为截止日期计算;2、请求裁决原告对案涉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丹东海关与沈阳铁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丹东铁路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规范改造工程。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设备基础制作及配套给排水、电力、通信线路施工,并将沈阳车辆段车间车库改为丹东海关控制室”。合同签订后,沈阳铁道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全部内容,并于2020年8月13日经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丹东海关与原告共同验收,形成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原告多次向丹东海关主张工程款,丹东海关均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沈阳铁道公司所诉的民事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是该合同发包方为丹东海关,并且该工程名称虽为丹东铁路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规范改造工程,但是实际施工内容为丹东海关控制室改造,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增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