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2338号
原告:武汉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海思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思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强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