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25号
原告: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艳,财务总监。
被告:上海华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负责人。
原告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语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红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顾春兰
书 记 员 顾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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