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9712号
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程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