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544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锦店路)。
被申请人:***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工业区潮港西路28号-1。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申请人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鑫盛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