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工业区潮港西路2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安义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三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创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敦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三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5元,减半收取2727.5元,由上诉人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