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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6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商初字第276-1号
原告: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男,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男,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晟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间市东旺煤炭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长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