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民初3033号
原告: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强,系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 来
人民陪审员 常 春
人民陪审员 刘桂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