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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97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福,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平恩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卫华,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斌,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18层1-4、6房间。
代表人:于从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州众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向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胜文
书 记 员 吉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