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4060号
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港大道中锦钢材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751177。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
委托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嘉宁,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望江北路北侧新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219333097XP。
法定代表人林惠绵。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31611元,本院迳退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26603元。
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