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5747号
原告:常州常益建设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2728716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前路**。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219333097XP,,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江北路北侧新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惠绵,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常益建设工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益建设工程构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常益建设工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18元,本院减半收取2559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