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旺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394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旺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西区龙山八路9号盛业豪园1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侧新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惠州大亚湾旺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惠州大亚湾旺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大亚湾旺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淦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