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2民初290号
原告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区渔湖镇保利锦城青云府七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望江北路北侧新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惠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榕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东莞市海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锦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俏颖
书 记 员 杨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