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艺林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艺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6169号
原告: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五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40025351。
法定代表人:景山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淄博艺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办事处朱家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82333044J。
法定代表人:牛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艺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淄博艺林电气有限公司已还清所有货款为由,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浙江承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无
代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