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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东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780号
原告巫正喜,汉族,农民,家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汉族,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陕西东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二路海景国际第*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巫正喜与被告***、陕西东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巫正喜诉称,2016年12月17日,原告下班途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君临天下石锅鱼”门前时被告被告***驾驶的×××号车撞伤,住院141天,花去医疗费56349元。要求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38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支公司与肇事车辆没有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经查肇事车投保的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巫正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退付原告巫正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