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8号
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白治路**泰禹家园********。
法定代表人:肖双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平安大道住宅小区9栋10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孙智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伟,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湖南省广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