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11470号
原告:**,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李亚宏,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中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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