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68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斌,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祥,男,汉族,1992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欲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鹏,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计2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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