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和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佳和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1004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佳和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3栋18层办公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兰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1栋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兰贤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佳和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兰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东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