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747号
原告:乌鲁木齐姑苏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兴西街1761号米东新天地小区三期37号楼2层10室。
法定代表人:程士举,系该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新,新疆浩益顺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佳和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G座13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肖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孝华,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姑苏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姑苏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姑苏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佳和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姑苏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