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铜加工集团金像艺术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铜加工集团金像艺术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铜加工集团金像艺术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湘,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航天人特种结构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七层704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辜金淼。
本院在执行洛阳铜加工集团金像艺术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人特种结构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北京航天人特种结构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洛阳铜加工集团金像艺术制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航天人特种结构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铜加工集团金像艺术制品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审判员*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