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5634号
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016、3017房间(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5139603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743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12.5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