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3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催92

申请人: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9号楼301630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燕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爽,男,1988813日出生,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号码为xxx的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8月10日立案后,于2016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周韬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