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962号
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3016、3017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珊,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3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褚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禾阳光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海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签署地及履行地均在哈尔滨市,且正禾阳光公司明确陈述其向哈尔滨地铁一号线供应产品,中建海外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诉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正禾阳光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正禾阳光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正禾阳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建海外公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吕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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