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5618号
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院9号楼3016、3017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中***越城一期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禾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