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和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路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路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69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三和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皋兰路20号12层001室-01(兴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路支行,原审被告兰州三和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96元,减半收取17648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7648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