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815号之一
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某伟,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城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刘允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2元,减半收取计4116元,由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肖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婧雯
书 记 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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