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902执119号
茂名市东骏电梯有限公司、广东皇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东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皇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东皇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东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皇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在诉讼阶段时,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粤0902民初4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4×××93)的银行存款70000元。执行阶段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广东皇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案款70000元扣除执行费918元后已将执行款6908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余款285.09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902执1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